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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信息来源于:天门在线 发布时间:2013/8/26
天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简介

一、参保对象
在城镇居住的人员(含农村户籍在城镇务工、经商人员及其家属),除国家规定应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都应参加居民医保。
二、办理参保登记时间
1、未参保城镇居民每年8月1日至12月20日在所属社区办理下一年度的登记申报;
2、在校学生于每年9月1日由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
3、新生儿在完成户籍登记后到所属社区办理参保登记。
三、办理参保登记所需资料
1、本人户籍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红底彩照2张;
2、《天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申请表》(社区领取)。
四、个人缴费
1、普通居民每人每年缴纳130元;
2、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年缴纳70元;
3、学生、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居民每人每年缴纳20元;
4、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财政全额补助。
五、缴费时间及地点
1、每年8月1日至12月20日,参保居民凭本人身份证(社区开具《缴费通知单》)或者上年度缴费凭证到农业银行网点或邮政储蓄银行缴纳下一年度医保费,逾期不再缴费;
2、在校学生医保费每年9月1日由所在学校统一代收代缴。
六、待遇享受时间
1、城镇居民享受待遇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在校学生享受待遇时间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七、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主要对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实施补偿,适当兼顾普通门诊。
1、住院 各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和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见下表:
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乡镇一级医疗机构 100元 85
市直一级医疗机构 100元 80
二级医疗机构 300元 65
三级医疗机构 500元 55
注: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中市一医为二级,低保对象不设起付线。
2、特殊慢性病门诊 审批合格后,因下列疾病所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按比例报销。
病种 规定限额 报销比例
癌症 400元/月 50
慢性肾功能衰竭(未透析者) 1000元/月 50
血友病 200元/月 50
病种 规定限额 报销比例
系统性红斑狼疮 200元/月 50
精神病 200元/月 50
中风后遗症 150元/月 50
糖尿病(有严重合并症) 200元/月 50
冠心病(安装起博器、支架、换瓣膜) 150元/月 50
慢性活动性肝炎并肝硬化 250元/月 50
高血压病(有心、脑、肾损害) 150元/月 50
器官移植抗排 视病情需要
实际发生费用 70
3、普通门诊 实行门诊统筹模式,参保居民年度内在门诊约定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累计金额在30元以下(含30元)的由个人支付,累计金额在30元以上的费用,按30报销,每日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最高限额为15元,每人每年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240元。
4、最高支付限额 为已参保缴费居民统一投保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个人不需再另行缴费。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5万元,5万元以上部分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连续参保缴费满1年的,按80报销;满2年的,按85报销;满3年及以上的,按90报销。一个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八、怎样办理住院及医疗费用结算
1、市内住院
城镇居民携带居民身份证、缴费单据、在校学生凭学生医保卡、学校证明等相关凭证,到各定点医院就医。经医生诊治,到所住医院医保科登记备案后,即可入院治疗。治疗终结,在就诊定点医院结算应自付部分医疗费用后,即可出院,其他费用由定点医院和医保局结算。
社会保障IC卡发放后,凭IC卡住院治疗。
2、市外住院
市外转诊 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医疗机构治疗的,由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经医保局登记备案后,转市外就诊。
异地居住 异地居住一年以上(不含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参保居民,应事先填写《异地居住人员登记表》备案。因病住院治疗的,3日内电话向医保局登记,并将门诊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凭证传真至医保局。
急诊急救 外出探亲、务工等在异地因突发疾病需就地急诊急救的,应于3日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告知医保局备案。
在异地住院、转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由患者凭居民身份证、缴费税票、转诊审批表、原始有效医疗费收据、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等资料在每月第二周内到医保局审核报销。其住院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余下部分再按医保政策报销。
未到市医保局办理备案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九、怎样办理特殊慢性病申报
参保居民须持居民身份证、缴费税票(或低保医保证)、住院病历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申报登记,经批准后,发给《天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就诊证》,开始享受特殊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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