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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

信息来源于:天门在线 发布时间:2013/8/26
天门市委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天发〔2011〕7号)
2011-06-16 08:48:05



  为进一步创新完善各项体制机制,形成有利于创业的政策环境、服务环境、法制环境、人文环境,激发全民创业的潜能,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创业促进发展,推进天门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1、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以培育创业主体、拓展创业空间、加强创业服务、弘扬创业精神为重点,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机制、放宽政策、强化服务,大力推进全民创业,让活跃在市内市外的天门能人成为创业的主力军,形成“外源内化、内源强化”的发展势头,着力打造创业型城市。
  2、工作目标:每年新增民营中小企业270家以上,个体工商户5300户以上。
  二、培育创业主体
  3、鼓励各种形式的创业。凡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各种形式,均可在我市依法申请从事各类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4、鼓励在外人士回乡创业。鼓励具有经营管理经验和资金实力的在外务工经商人员回乡创业,在创业场地、金融信贷、就业扶持政策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将“打工经济”转化为“创业经济”,变“打工潮”为“创业潮”,引导“人回乡、厂回迁、钱回流”。外地务工、经商人员返乡创业,享受与外地客商同样的优惠政策。鼓励回归创业企业积极参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参与农村水利、小城镇、农村新社区、中心村和公共设施、城镇管理建设。吸引一批回归创业人员回村、社区担任主职干部,造就一批引领群众致富的“带头人”和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
  5、鼓励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创业。党政机关、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申请辞职创业。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辞职的,可按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并按规定建立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给予3年的生活补助。辞职人员在辞职后被市内国有、非国有单位招聘,其原工作工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个人自愿申请并经批准到本市企业挂职帮扶或离职在本地创办生产型企业、开发农业资源的,3年内其身份和人事关系不变,其工资(不含津补贴)正常晋升和发放,工龄连续计算。满3年后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安排相应工作,不愿再回原单位工作的,可以申请辞职,并解除组织人事关系,其人事关系由市人社部门人才交流开发中心进行人事代理。非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与所在单位协商,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活动。鼓励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办理退休手续,离岗创业。
  6、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凡在本市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由市人社部门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免费求职登记、免费推荐就业,2年内免费进行档案管理;对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有规范的财务报表,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其缴纳养老保险金额的60由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3年补助,同时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被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后,其人事档案在人才交流开发中心的代理年限,可计算为工作年限。到民营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
  7、鼓励各类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不含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产业),以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3年内免收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对领取低保金人员创业的,可继续享受1年的低保待遇。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可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8、鼓励农民致富创业。在符合村镇及土地规划的前提下,农民兴建畜禽水产养殖基地和特色种植业基地,其用地仍视为农业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签订复耕保证书,届时按要求恢复成耕地。农民发展的各类协会、组织,在民政或工商部门可以实行免费登记,不受注册资本的限制。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和规模经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村公用事业建设。投资兴办农村公益事业的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额50以上的,可根据本人意愿为项目冠名。允许两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地域、跨产业出资设立联合社,并按联营企业办理登记。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资金互助社分支机构或增加资金互助经营范围;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代耕代种、农机服务、土肥植保服务、沼气技术及相关服务等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人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三、放宽准入条件
  9、放宽准入领域。除国家明确禁止的投资领域外,各类资本均可平等进入,不限制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对有前置审批项目的,工商部门可先核发筹建登记的营业执照,在取得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改制企业在改制前各种有效的前置审批证件,改制后可继续使用。扶持“网店”发展,鼓励暂不具备登记条件的自然人,通过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业务实现创业就业。
  10、放宽名称登记。创业主体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凡依法申办的各类经济组织,均可冠市名。鼓励并帮助各类主体申请冠省级名称、武汉市名称和国家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除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卫生许可实行一店一证外,其他管理部门的证照,均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对用原经营场所、原前置许可有效证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的,在不与他人重名的前提下,允许沿用原字号名称;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公司的,允许沿用原字号申请冠省名。
  11、实施商标战略。加强商标注册指导,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争创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加快培育商标集群。
  12、降低注册资本。自然人投资兴办个体工商业、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一律不受注册资本限制。创办科技型、环保节能型、资源节约型公司的,首期出资只需达到法定注册资本的10,但最低不低于3万元。放宽非货币形式出资比例。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最高可放宽到注册资本的70%。对投资生物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允许以高新技术和不需办理权属登记的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出资,出资额最高可达到注册资本总额的70。鼓励知识产权出资,对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专利等知识产权增加注册资本、以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技术作为出资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申请人凭验资报告和已办理财产权移转手续的证明文件办理登记。
  13、扩大经营场地范围。在符合城市规划、市容、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创业者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在保持原房产性质的前提下可视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创业主体申请登记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有困难的,可由相关部门出具使用证明。
  四、加强创业扶持
  14、加强财政资金扶持。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保持在1000万元以上,并逐年增加,滚动发展。社保基金和担保基金存入的金融机构必须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按担保基金3-5倍的规模发放贷款。市政府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支持各地推动创业基地和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表彰先进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贴息。
  15、落实税收减免政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经市人社部门核实符合“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由税务机关按政策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经市人社部门核实符合“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由税务机关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16、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完善全市统一的信用评级机制。允许境外投资者投资设立从事创业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建立村镇银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拓展在农村的业务。引导各类资本到农村投资建立农业创业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17、完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各类资本参股市担保公司,增强担保公司实力。鼓励各类资本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投资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间互助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凡符合国家规定免税条件的,三年内免征营业税。鼓励发展风险投资。
  18、推进小额担保贷款。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对象均可申请小额贷款支持,贷款额度个人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创办小企业的可增加至不超过20万元,财政全额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财政部分贴息。上述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展期一年,展期不贴息。
  19、打造创业平台。“一区三园”在承接引进重大项目的同时,也要加大工业地产开发力度,加强工业标准化厂房建设,容纳发展与龙头企业配套的中小企业。有条件的乡镇要建设工业小区。加强市场物流体系建设,以融入武汉城市圈和武汉物流网络体系为重点,加快建设现代物流平台。加快行业协会、资产评估、信息咨询、物业管理等中介服务平台建设,为全民创业创造条件。
  20、搭建创业服务体系。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覆盖市、乡镇、社区(村)三级联动的创业服务体系,为劳动者创业提供便利;落实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人员配备和工作经费,切实为各类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聘请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社会中介机构及政府工作人员组建创业辅导队伍,通过门诊、上门、电话、集中、一帮一等方式,为创业者提供持续有效的专业化、针对性服务;建立创业信息服务网络和信息发布机制,政府门户网站、各相关部门所属网站及相关媒体开设创业政策和创业信息专栏。充分整合利用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现有促进创业的各类服务资源,积极打造各具特色的创业载体。
  21、加强创业项目引导。根据我市的资源、产业优势和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需求、市场趋向,研究制定并发布《天门市全民创业产业指导目录》,建立向社会公开的全民创业项目库,并定期推介发布创业项目,为创业者无偿提供创业指导服务。引导创业资金投入国家急需和倡导的行业或产业,投入我市优势资源开发和特色产业发展。引导创业资本围绕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开展创业。鼓励依托我市支柱产业或重点企业,创办以配套产品和服务为特色的企业;鼓励创办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型企业。
  22、实施创业培训工程。加强创业人才技能培训。整合市培训资源与项目资金,建立全民创业培训基地,围绕我市产业发展需求面向各类群体开展创业培训。对创业扶持对象在市内参加创业技能培训的,给予每人400元至12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选拔有较强科研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敢于创业、勇于创业的优秀青年人才,有计划地组织到国内外著名高校、知名企业和科研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养我市发展紧缺急需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五、加强组织领导
  23、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推进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民创业活动的组织协调,为全民创业提供政策法规、投资信息、创业项目、创业培训、项目融资等服务。
  24、营造创业氛围。各地各部门要把全民创业作为创优良工作作风、创优良发展环境的有效载体和重要内容,加大对全民创业活动的宣传发动,迅速掀起全民创业新热潮。各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开辟专题专栏,积极宣传推进全民创业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和全市各行各业涌现出的创业典型,为全民创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使那些有市场专长、有市场意识、有经济头脑、有开拓精神、懂管理、善经营的各类创业主体不断成长起来。市委、市政府每年评选“工业企业20强”、“十大纳税大户”、“十大创业之星”和“百名创业能手”并对其进行表彰奖励。设立“全民创业贡献奖”,每年对全市全民创业及引进创业项目的先进单位、企业、个人进行评选和奖励。
  25、强化服务协调。各地各部门要围绕全民创业,制定鼓励创业的具体政策,并向社会公布。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及时掌握和分析全民创业活动的情况,为全民创业创造宽松的环境。
  26、严格监督考核。把全民创业工作纳入乡局级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评体系。把优化创业环境、落实创业政策、健全创业服务体系等工作作为政府重点督查事项,定期督查,及时通报,确保我市全民创业工作扎实推进。
  27、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前相关政策文件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中共天门市委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1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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